第二天下午三点,林晚准时到了盛华国际大厦。
陆正声的办公室里多了一套茶具,但今天没泡茶。他桌上摊着一个旧文件夹,牛皮纸的封面已经发黄了,边角磨得起了毛。林晚进来的时候,他正用手指按着文件夹的封面,像是在犹豫要不要打开。
"陆叔。"林晚坐下来,开门见山,"协议呢?"
陆正声没废话,把文件夹推过来。林晚打开,里面是一沓A4纸,复印件,墨迹有些地方已经洇开了,但字迹还能辨认。
协议的全称是《盛华国际合伙人分立协议》,签署日期是2001年3月15日。甲方陆正声,乙方魏明洲。内容大致是双方同意终止合伙关系,盛华国际的实体业务归陆正声,魏明洲拿走一笔现金退出。条款不少,涉及资产分割、债务承担、竞业限制等等,写得挺规范。
林晚直接翻到第二条第3款。
"双方承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损害对方利益。"
她念出声来,然后抬头看陆正声:"就这一条?"
"就这一条。"陆正声点头,"你往下看,在这条条款的下方空白处,有手写的字。"
林晚低头仔细看。果然,在打印的条款文字下面,有一行手写的小字,蓝色圆珠笔,字迹工整但很小——
"若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第二条第3款,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。魏明洲,2001.3.18。"
林晚盯着这行字看了很久。
"这……表面上看没什么问题啊。"她皱着眉,"就是一条提醒性的备注,商业协议里很常见。"
"我当年也没当回事。"陆正声说,"分家的时候大家都有情绪,他多写一句提醒,我觉得正常。但后来发生的事……你往下查就知道了。"
林晚拿出手机,把这条备注拍了照。回去之后她第一时间找了律师老孙——一个四十多岁的刑辩律师,跟她合作过几次,人挺靠谱。
"这条备注?"老孙看完之后摇了摇头,"林总,说实话,这条在法律上没什么用。它就是个单方的声明性文字,没有任何额外的约束力。你不能拿这条去告谁。"
"我知道。"林晚说,"我不是想拿它告人。我想确认一件事——这条备注的签署日期是2001年3月18日,协议本身的签署日期是3月15日。也就是说,魏明洲是在签完协议三天之后,又特意补写了这条备注。"
老孙愣了一下:"那确实有点奇怪。分家协议签都签了,三天后补一条备注,什么意思?"
"我也在想这个问题。"林晚把协议复印件和另一份材料并排摆在桌上——那是她自己整理的霍廷安事件时间线。
1999年,霍廷安在旧城改造工地上出事。
但魏明洲的备注是2001年3月18日签的,和霍廷安出事差了两年。这条对不上。
林晚不死心,继续往下挖。她让霍景珩帮忙查了一下2001年3月前后有没有什么相关的事件发生。霍景珩托人查了两天,结果出来的时候,林晚的手都开始发抖了。
2001年3月15日——也就是分家协议签署的那天——霍廷渊第一次以"证人"身份被叫去协助调查霍廷安案。
2001年3月18日——魏明洲写备注的那天——调查组正式约谈了霍廷渊,要求他交代霍廷安工地事故的相关细节。
三天。霍廷渊被约谈,魏明洲三天后补写了一条"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损害对方利益"的备注。
林晚把时间线摊在桌上,两个日期用红笔圈了出来。她盯着那两个红圈,脑子里像是有什么东西咔嗒一声对上了。
魏明洲写这条备注,根本不是在保护合同。
他是在给自己留后路。
如果有一天调查查到他头上,他可以指着这条备注说——"看,我在2001年就提醒过了,不得使用不正当手段。霍廷渊做的事跟我无关,我不知情。"
但这条备注本身,恰恰证明了他知情。如果不知道有人正在使用"不正当手段",他为什么要在这个时间点补写这条?他不是在提醒对方合法经营——他是在提前给自己准备一块挡箭牌。
"这个老狐狸。"林晚咬着牙说了一句。
她拿起手机给霍景珩发了一条消息:"魏明洲写那条备注的时间,正好是霍廷渊被调查组约谈的那三天。他知道霍廷渊要交代东西了,怕火烧到自己身上,才补了这么一条。"
发完消息她把手机放下,目光重新落在协议复印件上。魏明洲的手写字迹在灯光下泛着陈旧的蓝色,笔画很稳,没有一丝犹豫——写这条备注的人,当时心一点都不慌。圆珠笔的墨迹在"法律责任"四个字上稍微重了一些,笔尖在那里多停了半秒,纸面被压出一个肉眼几乎看不见的凹痕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