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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79章 自辩

摸一摸死人案子就破了 草上飞 1782字 2026-10-08 12:39:03

一月二十二日上午九点,听证厅。

布鞋里那张纸的字迹,与宋建邦的登记笔迹核对,三日之内下了结论:同一只手。纸上的话入了卷,“真的那只,我替你们找回来了”,落进了在逃人宋建邦的名下。老金家的空杯指印,同源补全,斗形纹,纹线里带足底纹的干扰线。这一头并进了追逃卷,听证照开。

本日的陈述人,宋一鸣。

看守所里代转的那两页陈述稿,是首日的底。第二日他要自辩,自辩从起立的第一句开始,原话入记录:“我请求当庭回溯。”

回溯两个字出了口,听证厅停了半分钟。厉文昭敲了锤,先走程序:请求书面化,休庭合议。

上午十点,自辩先行。

宋一鸣的自辩,讲的是十年前那一夜。那晚他烧了半箱档案,自辩的落点不在烧,在烧之前。他说:“烧掉之前的三个月,我母亲病危。病危通知下到档案科,科里压了。压的理由,卷里查得着——我父亲当年经手的六二年火灾卷,卷里挂着我母亲一个名字,挂的是‘知情人’。档案不销,名字就在。科里的老人跟我讲,名字在,人就得看管,人看管了,病危通知就得压。我烧的半箱里,有那一卷。烧档案,是为了杀档案,档案死了,名字才能没,名字没了,通知才能到病房。通知到的时候,晚了六天。我烧档案,是为了让真相活下来。”

他说这一句的时候,头转过来,直视旁听席的第七处一列,看的是陈拾坐的位置,看的时间不短,说完才转回去。

自辩的后半段,讲的是他自己的账。烧的那半箱,卷名他当庭一册一册报了出来,与老金湿救的十一册对卷,补集吻合。报完,他说:“烧掉的每一册,我记得,我认。我陈述的最后一条还是那一条——教我烧的人,在逃。他在逃,我坐在这里。这不公平,可程序就是程序,我先过我这一关。”

下午两点,回溯请求。

书面请求当庭呈上,编号P274,卷名:请求书。请求的事项一栏,宋一鸣写的原文:“案涉六二年火灾,起火点、起火时序、在场人,纸面证据已尽,焦档无法复检。第七处卷内存有可对物证进行时间回溯的勘验能力。我请求该能力当庭施用,对象由合议方指定。我在押,我无权也无钱请鉴定,回溯是我能想到的最后一种证据。它要是真的,该当庭真。它要是假的,也该当庭假。”

请求书在听证厅里传了一遍。传的过程没有声音,传回质证席的时候,档案科的周副科长先表了态——反对,理由一栏写的是:“非登记技术手段,无先例,无规范。”

厉文昭没有当场裁。他宣布休庭,合议。

下午三点,三问。

合议室里,闸门开了两个钟头。厉文昭把陈拾单独叫了进去,问了三个问题,问的全程入记录。

第一问:“你做回溯,结果可复核吗?”陈拾答:“可。回溯给出时间、位置、动作,每一条都对应物证上的可验痕迹。给我的结论,任何人可以拿实物反证。错一条,整场作废。”

第二问:“回溯的过程,能公开到哪一步?”陈拾答:“结论全公开。触发方式,不公开。这是第七处的勘验规范,规范在我任职之前就有,写在立处的批文附则里。”

第三问:“你自己,跟这个案子有没有利害?”陈拾答:“有。我的养父的血缘认亲卷,在这个案子里。回溯火灾,可能触及他。合议方如果认为我应当回避,我服从,回避之后,第七处没有第二个人能做。”

三问答完,厉文昭在合议记录上写裁定。裁定的理由三行:一,可验证,是证据;二,有规范依据,是程序内的手段;三,利害人申明在先,合议方对其结论保留交叉质询权。三行写完,落笔:“准。”

下午四点半,裁定当庭宣读。宣读之后,厅里起了一阵响动,锤压下去。宋一鸣在陈述席上听完裁定,对着记录仪说了一句,入记录:“十年了,我烧掉的东西,今天轮到它自己回来。谢谢程序。”

下午五点,验证对象。

对象由合议方选定,选定走了物证链条的排除法:纸面档案,烧的烧,湿的湿,焦档无法复检;当事人,死的死,逃的逃。合议方要求的对象只有一条标准,物证本身必须是原件,必须历经那场火,必须在火里没挪过位。

档案科的底档里翻出了符合标准的物件。六二年火灾的现场,档案科库房烧塌了半边,重建的时候,西墙三根承重梁换了一根,另两根熏黑了,原样保留。保留的两根,一根在十年前的大修里被截走做了标本,截剩的半根存在档案科地下。另有一根,六二年重建之后顶在原位,五十年没动,一直顶在如今档案科库房的西墙里。

物证启出走程序:半根截存的梁,从档案科地下起出,运往听证厅。另一根原位的梁,起不动,合议方决定,回溯至现场施用,现场施用的日子另定,先验运到厅里这半根。

半根承重梁当晚装车。装车的清单上,物证的描述一栏,登记员写的是:炭化木质承重梁,半根,长两米四,六二年火灾原件,表面焦层完整,未清理。

运梁的车开出档案科大门的时候,门卫的登记簿上多了一行围观者的记录。围观的人里有一个,登记簿的监控拍到了:左手腕缠着布条,站在马路对面的公交站牌下,从装车看到发车。

车走之后,那个人没有走。他在站牌下又站了十分钟,然后过了马路,走到档案科大门口,对着门口的公示栏看了一阵。公示栏上贴的是听证公告,他看完,从大衣的内袋里摸出一样东西,压在了公告的角上,转身走了。

值班门卫十分钟巡查时发现了那样东西,是一张当票,当票的日期是三十年前的,当出的物件一栏写着:档案册一箱。取件人一栏,三个字,笔画的抖法从右往左加重。当票的背面,写着一行字:

“梁上有火没烧完的东西。回溯之前,先看第三节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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