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午九点,结果。
听证表决的公告贴在公示栏,同步挂上了官网。公告两页:第一页,第七处建制保留,原执法权暂停,整改期六个月;第二页,整改期内,原第七处特殊人员(含陈拾)的一切调查行为,纳入“双人监督制”,监督人名单随公告附后,公示期七日。
公告之外还有一份附件,附件是程序说明:监督人的产生,由听证评议席提名,检方与律协各出一名听证员复核,公示无异议即生效。
上午十一点,监督制。
监督制的细则随附件下发。B1研究细则用了一个上午:特殊人员的每一项调查行为,事前申报,监督人签字;物证提取,监督人在场;证物流转,监督人联签;违反一次,行为无效,累计三次,取消资格。监督人的责任对等:该监督未监督的,第一次书面警告,第二次移送。
细则里最难的一条是现场到岗。监督人必须在场,B1的行动半径多大,监督人的半径就得多大。周芸把这条念完,抬头看了一圈,没人说话。何广坤先开的口:“等于给每一双手都配一双眼睛。”
苏眠把细则的文本过了一遍程序合规的筛,编号P320归档。归档附页上她抄了一句自己的备注:双向条款,监督人与被监督人同责,此条为历次制度文本所无。
下午两点,名单。
公示名单贴出来的时候,B1正吃午饭。名单一共三人:第一名,宋一鸣;第二名,市律协指派的执业律师,公示材料齐全;第三名,检方听证员一名。
宋一鸣的名字排在第一位。公示信息栏里他的履历很短:宋远山案遗属,第三代;现身份一栏,收押人员,案由一栏,故意伤害,服刑第九年,余刑十一个月。
上午刚查过的押所会见登记,对上了。三天前到押所见老金的,是他。会见的事由登记是“遗属会晤”,经办的管教按特殊会晤程序批的,手续在册。
苏眠当天下午跑了档案科和法院,把宋一鸣的案卷摘出来:故意伤害致人重伤,九年前判的,受害人是一名单身男子,伤情鉴定两处,一处是肋骨,一处是手。判决书的查明事实一栏写得清楚,案发起因,受害人对宋一鸣的家人实施了跟踪滋扰。他动手的时候没报警。
服刑记录调到的部分更短:九年里减刑两次,都是监区内劳动奖项换的,无违纪,无申诉。他入监前是医科大学的法医专业硕士,肄业,肄业那年家里出事,出事之后退学,退学第二年案发。
晚上六点,赞成票。
公示名单送达B1,按程序征询被监督人意见。意见书一人一份,四人四份,当场填。周芸、苏眠、何广坤三份的意见栏里,写的都是“无异议”。
陈拾的那份写得最慢。他填的是“赞成”,赞成栏之外,意见书留了补充意见的空行,他在空行里写了一段:
“监督人宋一鸣,其家人与本案关联重大,存在监督动机偏差的可能,也可能正是监督动机最强的人。两条都成立。我按第二条投票。盯着我,挺好,盯着我的眼睛越多,我的手越稳。”
意见书四份收齐,附进P320卷宗。苏眠把陈拾那段重新读了一遍,读完在旁边补了一个程序动作:向公示机关申请把补充意见一并公示。申请当天批了,当天傍晚,官网的公告页下多了一节“被监督人意见”。
晚上八点,文书。
监督人名单公示无异议的生效日是三天后,宋一鸣的入编文书先到了。文书是看守所与听证评议席联合送达的,送达回证的照片由律师按程序拍回,照片进了B1。
文书一共两页。第一页是聘书格式:兹聘宋一鸣为原第七处整改期特别监督员,聘期与整改期同。第二页是登记表,姓名、年龄、服刑编号,一栏一栏填着。
职别一栏,打印的格式栏里印的是“特聘监督员”。这一栏被划掉了,划线是手画的,直,稳。划掉的旁边是手写的替代,四个字:服刑人员特聘顾问。
登记表的末尾有填表人签字栏。宋一鸣的签名落在签字栏里,三个字写得工整,横平竖直,一笔一画都对得整齐。与职别栏那四个字比照,两处笔迹同一特征,都填得很慢,填得很稳。
照片传回B1的当晚,周芸调出了那场会见的登记底档,底档上有会见时长:三天前那次,登记四十分钟,实际用了三十八分钟。
会见笔录依规定不入律师调阅范围,但登记底档附了一行管教的事后备注,备注是管教的手写:会见结束时,在押人老金提出,将本人手写材料一件交予会见人转出,材料依规定扣检。扣检记录在册,材料的去向栏填着三个字:已退回。
退回的材料退到了押所的老金手里。当天晚上,那件材料出现在了老金的文书收发登记里:一份自书材料,收件人是听证评议席,寄件人老金,文书编号挨着陈词稿。
材料的页数栏写着两页。材料里写了什么,登记不载。押所的收发记录显示,它当晚已经发出了。
